為規范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采選秩序,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促進我省建材工業安全、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安徽省礦產資源管理辦法》、《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產業政策,制訂本準入條件。
一、范圍界定及開發原則
(一)范圍界定
本準入條件所稱的玻璃用硅質原料礦是指以石英為主要礦物成分,并用作玻璃工業二氧化硅原料的天然礦物總稱,主要包括石英砂巖、石英砂、石英巖、脈石英等。
(二)開發原則
統一規劃原則。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發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合理開發,優質優用,原則上不得將玻璃用硅質原料礦作為普通建筑石料開發,最大程度地提高礦產資源的利用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護生態環境。
綜合利用原則。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發必須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將環境治理、土地復墾及植被恢復、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列入企業生產經營的主要環節。
優化配置原則。玻璃用硅質原料礦應當依法配置給有一定開采經驗、有經濟技術優勢、對產業發展具有龍頭帶動作用的企業。一個相對獨立區域的資源不得分割開采,建設規模應與占用的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實行規模化開采。
依法開采原則。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發必須依法履行相關手續,辦理各種證照,一個相對獨立區域的資源只設置一個采礦權,由一個法人主體實施開發。
二、企業布局、規模和外部條件
(一)新建或改擴建礦山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及省相關規劃要求,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土地使用標準和生態功能區規劃的規定;必須履行建設項目備案和用地報批手續,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必須依法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二)禁止在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的禁止開采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
(三)原則不再單獨設立專門從事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采銷售原礦的礦山企業。優質硅質原料礦資源優先配置給具有資金、技術管理優勢的大型玻璃及深加工企業。
嚴格控制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采總量,實行按原礦品位進行分類開采、分級選礦加工,不斷提高資源精細加工比例。
(四)玻璃及深加工企業新建玻璃用硅質原料礦山,年生產規模必須達到10萬噸以上(含10萬噸)。資源純度高、品質優、適宜高檔玻璃用的硅質原料礦山,經省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批準,年生產規模可適當放寬,但須達到5萬噸以上(含5萬噸),并在統一規劃的基礎上集中選礦。
(五)具備資源整合條件的現有礦山,必須經過改擴建,達到年生產規模10萬噸以上(含10萬噸);其他正在生產經營的現有礦山,必須通過改擴建,達到年生產規模5萬噸以上(含5萬噸)。
(六)新建礦山占用資源儲量必須與生產規模和服務年限相適應。服務年限:大型礦山為10年以上,中型礦山為5-10年,小型礦山為5年。
(七)新建礦山投資項目,按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公布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要求辦理。
(八)開采玻璃用硅質原料礦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領相關證照;必須經項目備案、初步設計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及驗收程序;必須編制礦山土地復墾、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按規定足額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并依照方案邊開采邊治理恢復;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初步設計及安全設施設計進行開采,嚴禁無證開采、越界開采、亂采濫挖和破壞浪費資源;必須在工程建設竣工后經非煤礦山管理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后嚴格按核定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禁止邊建設邊生產。
(九)鼓勵支持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采企業橫向聯合,加強相鄰相近礦山企業的重組,整合采礦權,形成新的開拓系統,改善安全生產環境,提高開采能力,減少資源浪費。
鼓勵支持石英砂加工企業發揮資金、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優勢,收購整合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采企業,形成采選加工一體化模式,走節約集約發展之路。
鼓勵支持采礦企業改變出售原礦的粗放經營模式,積極向深加工方向發展,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
(十)鼓勵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采選企業積極利用尾砂、廢石生產各種建筑材料等產品,不斷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中國有色網
三、礦長、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一)小型礦山:礦長應具有中專以上(含中專)學歷水平,具有必要的礦山專業知識,并經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礦山技術負責人必須具備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水平,且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礦山必須有2名以上采礦、地質等專業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中型及以上礦山:礦長應具有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水平,并經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礦山技術負責人必須具備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水平,且不得在其它單位兼職;礦山必須配齊采礦、機電、地質、測量、爆破作業等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特殊工種技術人員。
對現有礦山人員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須在2012年底前,通過培訓達到規定要求。
(三)礦山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礦山應明確告知從業人員可能存在的職業危害,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技能培訓,持證上崗。
(四)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后,才能上崗作業。
四、設計、工藝和裝備
(一)礦山必須具有經批準的有資質單位編制的初步設計、施工圖,并按照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施工。企業要按照規定要求及時填制地形地質圖、水文地質圖、排水系統圖等技術檔案資料。地下礦山、大型和省屬國有企業露天礦山的初步設計,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審查批準。中小型露天礦山的初步設計,由市級非煤礦山管理部門組織審查批準,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
(二)新建大中型礦山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開采設計,應遵循采剝并舉、剝離先行的原則,實行自上而下分層開采,應用中深孔爆破技術,采用大型設備,提高機械化水平。
(三)礦山必須有與采礦規模相適應的組織管理系統、生產作業裝備、排土場等配套工程設施。
(四)礦山企業不得對礦產資源進行破壞性開采,應積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提高開采回采率和綜合回收率,降低采礦貧化率。開采回采率指標必須達到有關部門考核的指標標準。
五、環境保護
(一)嚴禁礦山企業破壞及污染環境,所有新建或改擴建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生態恢復措施。建設項目中環境保護工程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同步建設綜合利用等相應設施。
(二)礦山企業應將土地復墾和植被恢復作為主要的工藝環節,嚴格執行土地復墾規定,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有計劃實施土地復墾和植被恢復;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建立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系統,按計劃及時治理恢復因采礦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新建和生產礦山土地復墾率應達到100%(全面復墾);新建和生產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率應達到100%(全面治理)。
(三)礦山必須有與生產規模和生產工藝相適應的污染物處理能力,設立固定的廢石(土)、尾砂堆放場所,不準違規占用耕地,嚴禁石英尾砂隨意丟棄;廢水、廢氣、粉塵、噪聲、固廢必須經處理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六、安全生產與衛生防護
(一)礦山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必須符合國家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程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和預防事故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或與臨近的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二)新建或改擴建礦山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礦山建設項目必須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必須依法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未經審查批準不得開工建設;安全設施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必須依法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竣工驗收。
(四)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障安全投入,依法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和參加工傷保險(放心保)。
(五)礦山應制定防治職業危害的具體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對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采掘、通風、運輸(提升)、供配電、防排水等系統應當符合安全規程相關規定。
七、監督管理
(一)各級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在新建或改擴建礦山項目核準時,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踏勘,并符合上述準入條件。礦山的土地占用、安全設施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等必須按規定分別通過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管和環境保護等部門審批,報上級部門備案。現有礦山達不到上述準入條件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整改后仍達不到上述準入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
(二)礦山建設項目的核準、初步設計審查、投資管理、用地審批、環境評價、安全生產、竣工驗收、證照頒發等必須符合本行業準入條件。
新建或改擴建礦山項目投產前,必須由非煤礦山管理部門組織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工會和有關專家組成的聯合竣工驗收組進行檢查驗收。經檢查驗收未達到準入條件的,各相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程規范的規定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礦山,一律不得投產。
(三)新建或改擴建礦山項目和現有礦山的生產能力,須經省、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核定和復核。新建或改擴建及現有大型礦山的生產能力,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核定和復核;其他礦山的生產能力,由市級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核定和復核,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
(四)各級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等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本地區礦山企業執行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督查。
(五)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準入條件的新建或改擴建礦山項目,各級非煤礦山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準,國土資源部門不得批準礦山土地復墾、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不得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環保部門不得辦理環保審批,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不得辦理安全審批,金融機構不予信貸支持,電力供應部門不予供電。被依法撤銷有關許可證件或責令關閉的企業,要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將定期公告符合行業準入條件的礦山名單,并進行動態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八、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安徽省境內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采選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中涉及的相關規定,若國家今后進行了修訂,則按修訂后的國家規定執行。
(三)本準入條件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進行修訂。
為規范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采選秩序,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促進我省建材工業安全、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安徽省礦產資源管理辦法》、《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產業政策,制訂本準入條件。
一、范圍界定及開發原則
(一)范圍界定
本準入條件所稱的玻璃用硅質原料礦是指以石英為主要礦物成分,并用作玻璃工業二氧化硅原料的天然礦物總稱,主要包括石英砂巖、石英砂、石英巖、脈石英等。
(二)開發原則
統一規劃原則。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發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合理開發,優質優用,原則上不得將玻璃用硅質原料礦作為普通建筑石料開發,最大程度地提高礦產資源的利用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護生態環境。
綜合利用原則。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發必須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將環境治理、土地復墾及植被恢復、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列入企業生產經營的主要環節。
優化配置原則。玻璃用硅質原料礦應當依法配置給有一定開采經驗、有經濟技術優勢、對產業發展具有龍頭帶動作用的企業。一個相對獨立區域的資源不得分割開采,建設規模應與占用的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實行規模化開采。
依法開采原則。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發必須依法履行相關手續,辦理各種證照,一個相對獨立區域的資源只設置一個采礦權,由一個法人主體實施開發。
二、企業布局、規模和外部條件
(一)新建或改擴建礦山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及省相關規劃要求,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土地使用標準和生態功能區規劃的規定;必須履行建設項目備案和用地報批手續,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必須依法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二)禁止在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的禁止開采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
(三)原則不再單獨設立專門從事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采銷售原礦的礦山企業。優質硅質原料礦資源優先配置給具有資金、技術管理優勢的大型玻璃及深加工企業。
嚴格控制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采總量,實行按原礦品位進行分類開采、分級選礦加工,不斷提高資源精細加工比例。
(四)玻璃及深加工企業新建玻璃用硅質原料礦山,年生產規模必須達到10萬噸以上(含10萬噸)。資源純度高、品質優、適宜高檔玻璃用的硅質原料礦山,經省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批準,年生產規模可適當放寬,但須達到5萬噸以上(含5萬噸),并在統一規劃的基礎上集中選礦。
(五)具備資源整合條件的現有礦山,必須經過改擴建,達到年生產規模10萬噸以上(含10萬噸);其他正在生產經營的現有礦山,必須通過改擴建,達到年生產規模5萬噸以上(含5萬噸)。
(六)新建礦山占用資源儲量必須與生產規模和服務年限相適應。服務年限:大型礦山為10年以上,中型礦山為5-10年,小型礦山為5年。
(七)新建礦山投資項目,按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公布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要求辦理。
(八)開采玻璃用硅質原料礦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領相關證照;必須經項目備案、初步設計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及驗收程序;必須編制礦山土地復墾、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按規定足額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并依照方案邊開采邊治理恢復;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初步設計及安全設施設計進行開采,嚴禁無證開采、越界開采、亂采濫挖和破壞浪費資源;必須在工程建設竣工后經非煤礦山管理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后嚴格按核定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禁止邊建設邊生產。
(九)鼓勵支持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采企業橫向聯合,加強相鄰相近礦山企業的重組,整合采礦權,形成新的開拓系統,改善安全生產環境,提高開采能力,減少資源浪費。
鼓勵支持石英砂加工企業發揮資金、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優勢,收購整合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采企業,形成采選加工一體化模式,走節約集約發展之路。
鼓勵支持采礦企業改變出售原礦的粗放經營模式,積極向深加工方向發展,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
(十)鼓勵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采選企業積極利用尾砂、廢石生產各種建筑材料等產品,不斷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一、范圍界定及開發原則
(一)范圍界定
本準入條件所稱的玻璃用硅質原料礦是指以石英為主要礦物成分,并用作玻璃工業二氧化硅原料的天然礦物總稱,主要包括石英砂巖、石英砂、石英巖、脈石英等。
(二)開發原則
統一規劃原則。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發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合理開發,優質優用,原則上不得將玻璃用硅質原料礦作為普通建筑石料開發,最大程度地提高礦產資源的利用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護生態環境。
綜合利用原則。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發必須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將環境治理、土地復墾及植被恢復、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列入企業生產經營的主要環節。
優化配置原則。玻璃用硅質原料礦應當依法配置給有一定開采經驗、有經濟技術優勢、對產業發展具有龍頭帶動作用的企業。一個相對獨立區域的資源不得分割開采,建設規模應與占用的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實行規模化開采。
依法開采原則。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發必須依法履行相關手續,辦理各種證照,一個相對獨立區域的資源只設置一個采礦權,由一個法人主體實施開發。
二、企業布局、規模和外部條件
(一)新建或改擴建礦山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及省相關規劃要求,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土地使用標準和生態功能區規劃的規定;必須履行建設項目備案和用地報批手續,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必須依法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二)禁止在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的禁止開采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
(三)原則不再單獨設立專門從事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采銷售原礦的礦山企業。優質硅質原料礦資源優先配置給具有資金、技術管理優勢的大型玻璃及深加工企業。
嚴格控制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采總量,實行按原礦品位進行分類開采、分級選礦加工,不斷提高資源精細加工比例。
(四)玻璃及深加工企業新建玻璃用硅質原料礦山,年生產規模必須達到10萬噸以上(含10萬噸)。資源純度高、品質優、適宜高檔玻璃用的硅質原料礦山,經省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批準,年生產規模可適當放寬,但須達到5萬噸以上(含5萬噸),并在統一規劃的基礎上集中選礦。
(五)具備資源整合條件的現有礦山,必須經過改擴建,達到年生產規模10萬噸以上(含10萬噸);其他正在生產經營的現有礦山,必須通過改擴建,達到年生產規模5萬噸以上(含5萬噸)。
(六)新建礦山占用資源儲量必須與生產規模和服務年限相適應。服務年限:大型礦山為10年以上,中型礦山為5-10年,小型礦山為5年。
(七)新建礦山投資項目,按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公布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要求辦理。
(八)開采玻璃用硅質原料礦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領相關證照;必須經項目備案、初步設計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及驗收程序;必須編制礦山土地復墾、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按規定足額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并依照方案邊開采邊治理恢復;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初步設計及安全設施設計進行開采,嚴禁無證開采、越界開采、亂采濫挖和破壞浪費資源;必須在工程建設竣工后經非煤礦山管理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后嚴格按核定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禁止邊建設邊生產。
(九)鼓勵支持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采企業橫向聯合,加強相鄰相近礦山企業的重組,整合采礦權,形成新的開拓系統,改善安全生產環境,提高開采能力,減少資源浪費。
鼓勵支持石英砂加工企業發揮資金、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優勢,收購整合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采企業,形成采選加工一體化模式,走節約集約發展之路。
鼓勵支持采礦企業改變出售原礦的粗放經營模式,積極向深加工方向發展,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
(十)鼓勵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采選企業積極利用尾砂、廢石生產各種建筑材料等產品,不斷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中國有色網
三、礦長、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一)小型礦山:礦長應具有中專以上(含中專)學歷水平,具有必要的礦山專業知識,并經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礦山技術負責人必須具備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水平,且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礦山必須有2名以上采礦、地質等專業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中型及以上礦山:礦長應具有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水平,并經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礦山技術負責人必須具備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水平,且不得在其它單位兼職;礦山必須配齊采礦、機電、地質、測量、爆破作業等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特殊工種技術人員。
對現有礦山人員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須在2012年底前,通過培訓達到規定要求。
(三)礦山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礦山應明確告知從業人員可能存在的職業危害,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技能培訓,持證上崗。
(四)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后,才能上崗作業。
四、設計、工藝和裝備
(一)礦山必須具有經批準的有資質單位編制的初步設計、施工圖,并按照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施工。企業要按照規定要求及時填制地形地質圖、水文地質圖、排水系統圖等技術檔案資料。地下礦山、大型和省屬國有企業露天礦山的初步設計,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審查批準。中小型露天礦山的初步設計,由市級非煤礦山管理部門組織審查批準,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
(二)新建大中型礦山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開采設計,應遵循采剝并舉、剝離先行的原則,實行自上而下分層開采,應用中深孔爆破技術,采用大型設備,提高機械化水平。
(三)礦山必須有與采礦規模相適應的組織管理系統、生產作業裝備、排土場等配套工程設施。
(四)礦山企業不得對礦產資源進行破壞性開采,應積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提高開采回采率和綜合回收率,降低采礦貧化率。開采回采率指標必須達到有關部門考核的指標標準。
五、環境保護
(一)嚴禁礦山企業破壞及污染環境,所有新建或改擴建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生態恢復措施。建設項目中環境保護工程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同步建設綜合利用等相應設施。
(二)礦山企業應將土地復墾和植被恢復作為主要的工藝環節,嚴格執行土地復墾規定,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有計劃實施土地復墾和植被恢復;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建立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系統,按計劃及時治理恢復因采礦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新建和生產礦山土地復墾率應達到100%(全面復墾);新建和生產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率應達到100%(全面治理)。
(三)礦山必須有與生產規模和生產工藝相適應的污染物處理能力,設立固定的廢石(土)、尾砂堆放場所,不準違規占用耕地,嚴禁石英尾砂隨意丟棄;廢水、廢氣、粉塵、噪聲、固廢必須經處理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六、安全生產與衛生防護
(一)礦山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必須符合國家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程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和預防事故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或與臨近的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二)新建或改擴建礦山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礦山建設項目必須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必須依法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未經審查批準不得開工建設;安全設施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必須依法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竣工驗收。
(四)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障安全投入,依法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和參加工傷保險(放心保)。
(五)礦山應制定防治職業危害的具體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對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采掘、通風、運輸(提升)、供配電、防排水等系統應當符合安全規程相關規定。
七、監督管理
(一)各級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在新建或改擴建礦山項目核準時,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踏勘,并符合上述準入條件。礦山的土地占用、安全設施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等必須按規定分別通過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管和環境保護等部門審批,報上級部門備案。現有礦山達不到上述準入條件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整改后仍達不到上述準入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
(二)礦山建設項目的核準、初步設計審查、投資管理、用地審批、環境評價、安全生產、竣工驗收、證照頒發等必須符合本行業準入條件。
新建或改擴建礦山項目投產前,必須由非煤礦山管理部門組織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工會和有關專家組成的聯合竣工驗收組進行檢查驗收。經檢查驗收未達到準入條件的,各相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程規范的規定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礦山,一律不得投產。
(三)新建或改擴建礦山項目和現有礦山的生產能力,須經省、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核定和復核。新建或改擴建及現有大型礦山的生產能力,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核定和復核;其他礦山的生產能力,由市級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核定和復核,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
(四)各級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等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本地區礦山企業執行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督查。
(五)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準入條件的新建或改擴建礦山項目,各級非煤礦山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準,國土資源部門不得批準礦山土地復墾、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不得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環保部門不得辦理環保審批,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不得辦理安全審批,金融機構不予信貸支持,電力供應部門不予供電。被依法撤銷有關許可證件或責令關閉的企業,要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將定期公告符合行業準入條件的礦山名單,并進行動態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八、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安徽省境內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采選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中涉及的相關規定,若國家今后進行了修訂,則按修訂后的國家規定執行。
(三)本準入條件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進行修訂。
為規范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采選秩序,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促進我省建材工業安全、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安徽省礦產資源管理辦法》、《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產業政策,制訂本準入條件。
一、范圍界定及開發原則
(一)范圍界定
本準入條件所稱的玻璃用硅質原料礦是指以石英為主要礦物成分,并用作玻璃工業二氧化硅原料的天然礦物總稱,主要包括石英砂巖、石英砂、石英巖、脈石英等。
(二)開發原則
統一規劃原則。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發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合理開發,優質優用,原則上不得將玻璃用硅質原料礦作為普通建筑石料開發,最大程度地提高礦產資源的利用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護生態環境。
綜合利用原則。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發必須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將環境治理、土地復墾及植被恢復、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列入企業生產經營的主要環節。
優化配置原則。玻璃用硅質原料礦應當依法配置給有一定開采經驗、有經濟技術優勢、對產業發展具有龍頭帶動作用的企業。一個相對獨立區域的資源不得分割開采,建設規模應與占用的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實行規模化開采。
依法開采原則。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發必須依法履行相關手續,辦理各種證照,一個相對獨立區域的資源只設置一個采礦權,由一個法人主體實施開發。
二、企業布局、規模和外部條件
(一)新建或改擴建礦山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及省相關規劃要求,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土地使用標準和生態功能區規劃的規定;必須履行建設項目備案和用地報批手續,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必須依法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二)禁止在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的禁止開采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
(三)原則不再單獨設立專門從事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采銷售原礦的礦山企業。優質硅質原料礦資源優先配置給具有資金、技術管理優勢的大型玻璃及深加工企業。
嚴格控制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采總量,實行按原礦品位進行分類開采、分級選礦加工,不斷提高資源精細加工比例。
(四)玻璃及深加工企業新建玻璃用硅質原料礦山,年生產規模必須達到10萬噸以上(含10萬噸)。資源純度高、品質優、適宜高檔玻璃用的硅質原料礦山,經省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批準,年生產規模可適當放寬,但須達到5萬噸以上(含5萬噸),并在統一規劃的基礎上集中選礦。
(五)具備資源整合條件的現有礦山,必須經過改擴建,達到年生產規模10萬噸以上(含10萬噸);其他正在生產經營的現有礦山,必須通過改擴建,達到年生產規模5萬噸以上(含5萬噸)。
(六)新建礦山占用資源儲量必須與生產規模和服務年限相適應。服務年限:大型礦山為10年以上,中型礦山為5-10年,小型礦山為5年。
(七)新建礦山投資項目,按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公布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要求辦理。
(八)開采玻璃用硅質原料礦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領相關證照;必須經項目備案、初步設計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及驗收程序;必須編制礦山土地復墾、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按規定足額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并依照方案邊開采邊治理恢復;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初步設計及安全設施設計進行開采,嚴禁無證開采、越界開采、亂采濫挖和破壞浪費資源;必須在工程建設竣工后經非煤礦山管理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后嚴格按核定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禁止邊建設邊生產。
(九)鼓勵支持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采企業橫向聯合,加強相鄰相近礦山企業的重組,整合采礦權,形成新的開拓系統,改善安全生產環境,提高開采能力,減少資源浪費。
鼓勵支持石英砂加工企業發揮資金、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優勢,收購整合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開采企業,形成采選加工一體化模式,走節約集約發展之路。
鼓勵支持采礦企業改變出售原礦的粗放經營模式,積極向深加工方向發展,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
(十)鼓勵玻璃用硅質原料礦采選企業積極利用尾砂、廢石生產各種建筑材料等產品,不斷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